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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1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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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西藏珠峰发布了一则公告称,收到西藏监管局《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这是一则较为常见的监管公告,却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讨论,只因为,在这份短短的公告中,公司董秘出现了胡晗东、胡哈东、胡啥东、胡眕东4个名字。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公告中,西藏珠峰出现了较为低级的信披错误,而从公告内容来看,西藏珠峰相关管理人员又恰恰是因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而收到西藏监管局的监管约谈。

    董秘到底是谁?

    这份公告内容显示,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50亿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本的38.25%)于 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轮候冻结。但直到2024年1月13日,西藏珠峰才对塔城国际上述股份轮候冻结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监管局认定,西藏珠峰时任总裁王喜兵以及董事会秘书,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贵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王喜兵、西藏珠峰董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这本来是一则较为常见的监管公告,只不过在西藏珠峰的这一份公告中,公司董秘却有着多重“身份”。

    在公告标题中,西藏珠峰的董秘为胡晗东,而在公告内容的抬头中,西藏珠峰的董秘变成了胡哈东。此后,在公告内容中,公司董秘还出现了胡啥东、胡眕东的名字。至此,在这一份简单的公告中,西藏珠峰的董秘,拥有了胡晗东、胡哈东、胡啥东、胡眕东4个名字。



    那么西藏珠峰的董秘到底是什么名字?

    南都·湾财社从西藏珠峰官网了解到,公司当前董秘的名称为胡晗东,于2007年9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就胡晗东的个人简历来看,其于2005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事务代表、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担任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2016年2月加入西藏珠峰,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董事长特别助理。

    南都·湾财社记者尝试通过西藏珠峰的证代电话进行联系,未能成功获得公司回复。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律师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确保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等刑事罪名。

    朱逸聪同时表示,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告中出现多次将董秘姓名打错的“低级错误”,这本质上暴露了公司在健全信披内控制度、提升员工素养、落实责任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目前,从2023年年报监管过程中已经披露的处罚来看,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明显趋严,对于小错误、小失误的容忍度明显降低。因此即使是小笔误,也可能收到监管机构的监管函。

    在4月25日晚间,西藏珠峰紧急发布致歉公告称,“由于我公司工作疏忽,导致公告中存在部分错误。主要原因系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拷贝了PDF文件的文字而未进行仔细检查复核,导致了文中出现多处错别字。”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亦于4月25日晚间紧急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称上市公司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反映出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西藏珠峰多份公告中出现低级文字错误,造成较大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要求西藏珠峰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信披违规已非首次

    通过西藏监管局的信息搜索,南都·湾财社记者发现西藏珠峰早在2022年就有过信披违规的先例。

    2022年12月29日,西藏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王喜兵、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份监管措施的处罚决定中同样包括了西藏珠峰时任总裁王喜兵以及董事会秘书胡晗东。

    这一份警示函直指西藏珠峰存在的6大信披问题,包括:一、补充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相关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续性;??三、重大合同进展情况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重大会计估计调整未经审议及披露;五、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六、未及时披露法院环评禁令。

    其中,补充协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披露信息未保持持续性两大问题同样与此次公告中的塔城国际相关。

    据悉,西藏珠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黄建荣、实际控制人之一的黄瑛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强,在2016年7月14日签署《吴强与黄建荣 黄瑛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关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明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西藏珠峰控股股东塔城国际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公开问询的情况下,西藏珠峰未对上述补充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西藏珠峰于2016年7月12日披露了控股股东塔城国际与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上海歌石祥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与刘美宝之间的《刘美宝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之代偿债务协议》,公司在上述协议约定的结算日到期后,未对相关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吴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