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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1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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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轼有云:“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洗冤录”系列,藉由历朝历代的真实案件,窥古代社会之一隅。

    清朝乾隆年间,发生了一宗生员闯京告官的案件。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到皇帝、地方官员和百姓们对于仓谷购买截然不同的态度,更反映了政务流转过程中不同主体参与的利益考量和策略选择,为我们研究当时的地方政治经济状况和民间诉讼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个案材料。

    勒派仓谷,镇海生员赴京控诉

    乾隆三十六年,镇海县生员叶清扬千里迢迢奔赴京城,将知县陈聊拔以一纸诉状呈控至步军统领衙门,称其勒派乡民、冒销脚价,恶行累累。

    中国古代一直有“是官当敬”的说法,而本案却涉及了民告官,且层层上诉直至京控。不但如此,清代对于京控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并不允许随意京控。在程序上,呈控者必须依州县、府、道、省的顺序逐级上控,省级衙门审结而仍有冤情方可京控,否则即以越诉问罪。在控告内容上,京控只接受“与达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关重大者”,对于以户婚田土细事控诉者亦以越诉问罪。若所控情事与原案只小有不符,或者涉及诬告,还要照诬告加等律治罪。(郭宇昕:《虚实曲直之间:再观清代的“京控多诬”》,载《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虽然叶清扬作为生员,在诉讼上可以享有“不用下跪”等优待,但本质上并没有脱离民告官在法律上的地位劣势,并且也受“不许干预他人诉讼、不许包揽词讼、涉己诉讼只许家人抱告”等限制,否则将褫夺生员资格并进行处罚。本案呈控者可谓既突破了“官尊民卑”这种情势,又历经了逐级上控直至京控的繁多程序,最后不畏“诬告”的严厉处罚,这不得不令人好奇这起“民告官”案件为何会发生。

    叶清扬是浙江宁波镇海的一名生员。生员俗称“秀才”,是明清科举考试中最低功名获得者,也是进入仕途的初阶。当然因科举名额的限制,能够在功名上获得升迁的尚不足十分之一,这使得很多生员因无法入仕,只能在基层社会中选择一定的职业谋生,生员也因此成为基层社会中沟通官府与民间的中介。作为生员,叶清扬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更重要的是,他非常熟悉国家的政策。

    定额积储与勒派勒买

    在诉状开头,叶清扬就引证了多条法律规范,表示“乾隆元年,经原任总督奏准,所有采买常平仓谷,因宁绍等府产谷本少,历来在邻省邻县购买。至乾隆二十九年,复经两江总督条奏,交仓谷石派民勒买,恐有滋扰,奏明通行各省,不准派累,划一办理,又经抚院出示晓谕在案”。

    清代规定各地必须设立常平仓、社仓、义仓等备荒设施,且对粮仓储量、粮食采买、出借赈粜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用于平粮价、救饥荒。地方粮仓当中又以常平仓为重,由官府进行管理。常平仓以春粜秋籴为原则,一方面春天正好是青黄不接之时,容易因粮食紧缺引发粮价高涨,由官府大额降价出售,有利于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平抑价格。同时由于当时粮食保存技术不佳,必须出陈入新来维持粮食的食用性。而秋收后粮食较多,市场价格也较为平缓,再由官府人员进行采购回收,使粮仓储量恢复到粜卖以前的储额。而关于禁止派买累民的规定就发生在官府进行粮食采购回收阶段。

    清代仓谷的买补资金来源于该地仓谷的卖价。理论上,常平仓买卖的资金能够形成良性循环,即价高时卖出,价平时买入,卖出的价格虽要求比市面粮价低,但应当比买入的价格高。但这种持续经营的逻辑并不能恒常实现,市场价格并不会如预料的那样,乾隆时期粮价就有过居高不下的情况,这时若要采买仓谷,就有可能比卖出时的价格还高。再加上脚价、运袋等,很容易导致经费不足。因此,到了清代中后期,随着粮价缓慢而持续升高之后,常平仓采购资金不足便成为地方官府普遍面临的问题。若采买资金不足,可以动用地方财政买补。但现实是,清代地方财政并不独立也不充裕,因此动用省藩库公银购买常平仓谷可能极小。甚至经常出现财政不敷,将仓谷挪卖先行支用的情形。

    清代法律还规定,若购买资金不足,可从全省仓储经营的盈余银中通融拨给。但常平仓买补,有粜谷缺谷之不同,粜谷是每年减价平卖的缺额谷,而缺谷是历年因赈济、调用军需或者是蠲免民欠所缺。缺谷的买补首先在常平仓盈余银中支出,吴四伍对利用盈余银采买仓谷的方法进行考察,发现多年的盈余尚不足以购买一年的赈灾缺谷。(吴四伍:《清代仓储的制度困境与救灾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45-58页)盈余银若不足,缺谷可以动用正项银报销。但报销价格要经户部批准,而且并不依照时价,一般来说较时价低,这就更加容易导致买补资金短缺。总结来看,常平仓的运营若没有外部资金支持,实在难以坚持。

    除了资金不足以外,地方官在买补仓谷时还存在人手不足的困境。买谷任务需要官府派人去市集或邻县收购,买补数量的大额与零星收购方式之间本身存在一定矛盾。换言之,州县事多与人手不足的矛盾令地方官不可能在买补一事上有足够的精力、人手和时间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及时采买、补充仓粮,会有什么后果呢?清代于康熙、雍正时期即设定了常平仓的额定储量,一方面规定秋收后要及时完补,若逢灾价贵,可申请缓一年至次年秋后买补。次年无论贵贱,都得买进,否则以玩视仓储例题参。另一方面规定了相当严密的盘查和保题制度,每年岁终各地督抚均要对常平仓进行盘查保题,仓储未达标即进行题参。保题后,若是发现常平仓有所亏缺,一应大小官员尤其是督抚,将承担连带追赔责任。

    这就造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采买规范要求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常平仓缺额进行足量补足,地方官员则面临经费不足、采买事繁等困境。这些矛盾,正如清人所说:“此时骤议勒限采买,不病民,则病官。”

    面对种种困难,州县官员有时不得不派买里递。所谓的派买,即官府作为粮食交易一方,参与市场买卖时,利用权力压价、指派任务、转移运送责任等现象。根据清代法律规定,严禁官员派买累民,否则坐赃治罪。在叶清扬的诉状中,也可了解浙江禁止派买累民的具体规定。但现实当中,很难杜绝一定程度的派买。清官在奏折中甚至说,短价的问题能得到控制,只有派买运交的弊端,无法尽除。买补仓谷,盈千累万,必四散采买,只能通过分派里递,交运上仓,解决了人手问题,官方采购的便利性大大增加。

    派买还是诬告?闽浙巡抚共同查审具奏

    叶清扬京控后,案件由步军统领衙门福隆安呈报皇帝,福隆安指出:“如果叶清扬所控属实,则该县勒派闾阎,借端侵渔肥己,已属大干法纪,自当严审治罪,以昭炯戒。若叶清扬所控涉虚,其中别有情弊,是该生以所种数亩之田派买一二石之谷,乃一县数万余户挺身包揽来京架词捏控,亦应从重治罪,以儆刁风。”

    为查证事实,福隆安提议应当将叶清扬解回本省查办,但该省现任巡抚富勒浑从前在藩司任内已办理过此案,若仍交其讯问,诚恐不无回护。应请旨解交新任浙闽总督钟音,将案内人证一并提集,秉公据实审讯定拟。乾隆帝将案件交由新任福建巡抚余文仪与浙江巡抚富勒浑秉公查审具奏。

    据叶清扬控诉:前任知县陈聊拔不遵定例勒派,每田十亩,派买谷一石,每谷一石要上交一百三十斤。每石发价银七钱八分,详报银八钱三分。仓谷系民自运上仓,并无脚价,陈聊拔冒销脚价银一千余两入己。因此乡民郑宗庆、张志钧等十余人在巡抚处控告道府审讯,至今未结。后陈知县丁忧,新任知县吴捧日于三十四年十二月到任,无论大小户口一概派买。如有不卖者,立即抓捕问责。曾有贡生夏日瑚等因交谷稍迟,即被捏以“毁牌殴差”等词,通详斥革。经总督批发布政司发府审明并无殴毁情事,始免革衣顶。而吴县官仍照旧勒派。开销运费银五六百两。三十五年夏旱秋潮,岁属歉收,知县不仅毫无惜民之情,反令巡检、典史下乡勒派,县官详报每石大制钱八百文,发价时只给大钱七百十二文,一县之中大小乡民无不受累。曾将知县历控至府、道、藩、抚,巡抚批结不许按田苛派。却不想巡抚丁忧,县官仍照旧按田勒派,只好赴京呈控。

    经福建巡抚余文仪、浙江巡抚富勒浑审查:首先,查核乾隆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年采买仓谷的价格都是按照当年批准的定价给付,并无短价情节。同时该地采买仓谷向来分厂收谷,乡民离厂较近,因此并无脚费。而自各分厂运至县仓,距离有十里至百里不等,由各县自雇船只运交,按照往返里程给付脚费。因此,知县虽然没有支付脚费给乡民,但仍有脚费支出,依法合理报销,并无冒销脚费一事。

    其次,对于是否可以在本地采买,巡抚在奏折中提到:“因镇海等地方不通水次,常平仓谷积年俱在本地按田分买,百姓历来相安。至乾隆二十九年部议前任两江督臣条奏内禁抑勒派累民之语,该邑里民无知,误认为不该在本地采买,更因叶清扬诱令张志钧等向各衙门混以短价派买、侵扣脚费等词捏控。前经各府逐案提集,审明并无短价派买、侵扣脚价情事,张志钧等均已认可‘冒销脚费、短价派买实是舛误,是我等误会’。”该府访知系叶清扬在乡倡议阻挠,饬令该县拘讯究责。然叶清扬早已畏罪潜逃,又妄希侥幸,仍以派买短价冒销等情,赴京提告。

    另外,为了核实并无派买,该官又传令该邑绅士耆老细加询问,“俱言常平仓积贮系为我等百姓筹画,今年在本地采买,来年亦在本地平粜,镇海不通水次,原该在本地采买”。最后,巡抚建议按例请将叶清扬革去生员、发边远地方充军。而知县陈聊拔应请免议。

    那么,是否真如巡抚所言,镇海各地不同水次,应在本地采买呢?根据当时的浙江省例规定:“杭、嘉、湖、宁、绍等属,向赴邻省邻县采买。金、台、衢、严、温、处等属,向系在本地采买。”镇海属于宁波辖区,按例应当赴邻省邻县采买。地方官的奏折非常清晰地展示出地方官与原控者的矛盾冲突:地方官对派买案件中是否违例在“本地按田派买”情节致力于合法化;而县民却针对官吏违例按田派买发起呈控,借以求免本地采购的诉求。双方的理由其实也不难理解,州县官买补仓谷存在双重压力,在本地派买是最好的选择;而地方百姓面对按田派买,可能存在定价不公、多收仓粮、运粮上仓的麻烦,又或者是囤积求利的心态,希望免除按田派买的义务。

    该案发生以后,为了彻底厘清采买和派买的界限,福建巡抚余文仪与浙江巡抚富勒浑共同奏请,请求准许镇海县仓粮在本地按田派买,并作为定例,理由是“镇海山海交错,江坝重迭,难以远赴外江及邻封地方采购,请之后在本地照田派买,以三十亩为例,每十亩交买谷一石等”。请求上达朝廷后,被严厉指责并驳回。乾隆帝认为,科派勒买早有定例,该巡抚现在却要明立章程,照田派买,显违例禁,殊关治体!并且浙江山路崎岖、不通水次之县,十之三四,何独镇海一县艰于采买,仍令遵守定例向邻省邻县购买。

    虽然没有看到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但从乾隆帝的这个批复可以看到,镇海县官员在本地按田派买的做法在法理上并不具有合法性。而地方官面对采买具体困境,采取变通做法甚至申请在法律层面形成变通性规范的尝试,也折射出“贮粟养民”的国家政令在推向基层社会后,在行政环节所引起的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策略选择以及密切互动。

    钱穆曾指出,“地方政治一向是中国政治史上最大一问题。因为中国国家大,行政之好坏,地方关系最重要”。检视这个案件,可以帮助我们重新了解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在双向互动的框架中认识国家方针政策在地方行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实际情况,并且关注士绅、民众等多种利益主体的参与行为,勾勒出一幅“活”的局部政治活动图。同时,在上情下传和下情上传中发生的传达反应,也仍然可以为当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反思土壤以及智识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