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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06: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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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辽宁省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鞍住建发[2024]14号),以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鞍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涉及优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青年人留鞍创业置业以及简化办理审批手续等五方面共15条。

    《若干措施》支持差别化住房信贷需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按季评估、动态调整;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

    明确首套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对已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经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鼓励向首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靠拢。

    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多子女家庭的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夫妻一方缴存公积金贷款限额上调至7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贷款限额上调至120万元。

    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

    取消异地公积金贷款户籍限制。异地缴存职工在鞍山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不受户籍限制。

    《若干措施》要求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对存在抵押的房产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契税适用税率2023年1月1日以后由原4%调整为3%。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鞍山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鞍山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实施“卖旧买新”补贴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对其改善增加的面积由财政部门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限额2万元),卖旧房与买新房的网签备案时间不分先后。购房补贴在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领。

    对全职引进的拥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7万元购房补贴。对来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本科毕业生,其在鞍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具体细则以《钢都英才2.0》规定为准。

    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鞍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在新建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申领。毕业后留鞍工作符合前一款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可相应补领6万元、3万元、1万元差额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