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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0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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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鸟类是自然界的精灵、人类的朋友,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以来,江苏警方共侦办案件149起,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冒头发生,有力护航美丽江苏建设。

    4月20日至26日是江苏省“爱鸟周”,为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鸟类的自觉性,江苏省公安厅公布了近年来法院已判决,有典型意义的4起危害鸟类资源案件。

    1、南通市公安机关侦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2年9月,南通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9名。经查,2021年至2022年间,贾某在外省通过自己猎捕及向他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共1200余只,在微信群、朋友圈售卖,采取快递邮寄、货车带货等方式将画眉鸟销往多个省份,非法获利达24万余元。付某捕捉后卖给贾某画眉鸟87只;梁某以饲养、繁殖为目的,多次向贾某购买画眉鸟共206只;李某明知贾某寄递野生动物,在其开设的快递点揽件并寄出画眉鸟145只。后经法院审理,贾某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以下的刑期,并处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案说法】画眉鸟是中国特产的鸟类,鸣声悠扬婉转、悦耳动听,因此被大量捕捉饲养观赏,近年来种群数量明显减少。2018年,画眉鸟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2021年2月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受到我国法律保护,未获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

    2、昆山市公安机关侦办非法狩猎案

    2021年11月,昆山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非法狩猎案,抓获夏某等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1年10月至11月,夏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丝网和引鸟播放器捕捉棕头鸦雀、暗绿绣眼鸟等野生鸟类40余只,训练后参加斗鸟比赛及售卖赚钱。后经法院审理,夏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

    【以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江苏省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3、盐城市公安机关侦办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1年12月,盐城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曹某、林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21年1月至12月,曹某、林某明知他人收购系为食用,仍在滩涂、河道内多次使用网捕、电击等方式非法猎捕野鸭等野生鸟类1400余只,向他人出售牟利。经鉴定,涉案野鸭为“三有”野生动物绿头鸭、斑嘴鸭(“三有”野生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野兔等均属于“三有”野生动物)。后经法院审理,曹某、林某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月、拘役2个月,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万、11万余元。

    【以案说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鸭等“三有”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们俗称的“野鸭”是雁形目鸭科鸟类的总称。其中,青头潜鸭、中华秋沙鸭、大小天鹅等17种野鸭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斑嘴鸭等38种野鸭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江苏省分布的野鸭均受法律保护,禁止违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4、连云港市公安机关侦办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1年10月,连云港市公安机关侦破1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黄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黄某明知他人出售的黑水鸡、白骨顶是非法狩猎所得,仍收购2400余只,并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销售,从而非法获利。后经法院审理,黄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73.8万元。

    【以案说法】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中,有收购者的存在,才会形成“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在依法打击工作中,除对直接实施非法猎捕的行为人依法惩处外,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追究故意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做到全链条打击,更加有力遏制非法猎捕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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