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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换式卡牌 | 313人在玩 | 大小:33.84M | 版本号:V5.31.51

更新时间:2024-04-28 0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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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戏抄袭乱象屡屡出现,不仅侵犯了原创者利益、消费者权益,还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了产业创新动力。

    4月2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了一起涉游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某说》对《热血传奇》武器的抄袭列举 本文图片均为上海杨浦法院提供

    上海杨浦法院介绍,该案中,原告甲娱乐公司是一家在韩国注册成立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于2000年9月完成了“Legend of Mir II”(中文名称为《传奇》或《热血传奇》)的创作、开发,并于2003年8月在中国完成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热血传奇》自2001年在中国大陆上线后,赢得了广大玩家的青睐,享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7年5月,甲娱乐公司成立乙管理公司,由该公司继承其享有的《热血传奇》游戏的全部知识产权。


    《某说》对《热血传奇》服装的抄袭列举

    2020年3月,被告A公司、B公司在共同运营的网站上推广《某说》手机游戏(化名)并提供游戏下载,该游戏的著作权人、运营单位为被告C公司,出版单位为被告D公司,同时四被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该游戏使用“传奇”字样进行宣传,且使用的元素与《热血传奇》核心基本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甲娱乐公司、乙管理公司认为,《热血传奇》游戏的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四被告共同运营的游戏画面在角色设定、场景等方面能够与原告的《热血传奇》游戏相对应,使用了原告作品元素,侵害了原告对该游戏享有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热血传奇》和《某说》地图新手场景对比

    被告A公司、C公司、D公司共同辩称,三被告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某说》与《热血传奇》游戏的表达截然不同,两者在角色职业、性别、技能、玩法、任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两者所展现的连续游戏画面存在区别。原告主张的职业设定、角色、技能等均来源于在先游戏或行业惯常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此外,被告开发游戏前,从其他游戏主体处获得过授权,现涉案游戏运营状况不佳,已停止运营,被告实际并未获利。

    被告B公司辩称,同意其余三被告的答辩意见,B公司未参与涉案游戏的实际运营,原告取证时涉案网站已转让至被告A公司名下。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热血传奇》属于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存在大量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角色、道具、NPC、怪物、场景、建筑物等游戏组成要素,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游戏画面呈现出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经比对《热血传奇》游戏与被告游戏在人物角色外观、技能、装备、NPC、怪物、地图场景元素及上述元素组合关系等诸多方面存在高度近似。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添加了新的内容,进而形成《某说》游戏,系对《热血传奇》游戏改编权的侵害。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某说》游戏,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某说》手游内容,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虽然被告抗辩认为《某说》游戏基于其他游戏主体的授权而改编,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B公司在侵权取证日之前即将涉案网站转让给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实际运营主体及运营情况、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及方式、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上海杨浦法院一审判决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被告A公司、D公司共同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三被告应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