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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14: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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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加大对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针对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常态化、长效化整治,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典型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案例一:杨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4年4月1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聊城市开发区久和社区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杨某驾驶鲁P39***江淮牌小型轿车,车上搭载4位乘客,其中3位乘客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到高唐县琉璃寺镇,约定每人收取车费40元;另1位乘客从久和社区到高唐县琉璃寺镇,约定收取车费40元。经核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系第三次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查处,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情节程度:情节严重(未经许可三次以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标准,给予杨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赵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15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聊城火车站进站口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赵某驾驶鲁PF67***小型轿车通过某出行软件接单,搭载一位乘客从荣万家汽车保养中心到火车站。到达目的地后,赵某按某出行软件显示金额收取了乘客车费。经查,赵某所驾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赵某警告并处罚款3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高铁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3月27日,聊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聊城高铁站西二环辅路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鲁PT2***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没有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揽客,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涉事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为了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将开展“护航五一”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力量、全面部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 记者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