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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07: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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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山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益美达箱包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包类皮具案

    2023年9月6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益美达箱包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类皮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内有“DIOR”“CHANEL”“COACH”“MCM”“LV”注册商标标识的包类皮具产品27种型号2714个,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6.87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调查处理。

    本案是行刑衔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加强在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方面的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手段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形成“1 1>2”的执法办案成效。

    二、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案

    2023年12月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锦孚泰兴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采购带“广亚铝材”文字的假冒铝型材2418支,加工成铝合金门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材用品商标侵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商标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如果侵权的商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对原生品牌造成巨大的伤害。该案的办理,严厉打击了建筑材料销售与使用中的违法行为,震慑了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商标侵权建材的违法行为,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民生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三、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天一锅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3年6月2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一天一锅酿酒有限公司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东营一天一锅酿酒有限公司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实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本案的查处,一是打击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警示教育市场主体知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改正,继续合法生产经营;二是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好合法有序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氛围。

    四、烟台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3年12月18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烟台美兰登服装有限公司存放标有“XBIONIC”商标的服装,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商标的授权证明材料。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3.22万元,涉嫌构成犯罪,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调查处理。

    商标代表着商标权利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保证以及消费者认可程度。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切实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保障消费者、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泰安市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芦泉助农农资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3年6月20日,泰安市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芦泉助农农资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假冒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东平湖”商标的尿素产品36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共计8.71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农资安全无小事,农民增收是大事。肥料质量事关农民增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为全面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驾护航。

    六、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钢筋案

    2023年3月16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假冒永锋集团有限公司的“永锋”商标的热轧带肋钢筋48.4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2.3万元,涉嫌构成犯罪,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钢筋被广泛用于房屋等工程建设,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筋,以他人产品的信誉为自己的产品质量做担保,既严重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对消费者造成了欺骗和误导。对本案的查处,有力地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七、德州市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泽旭粮油调料批发部销售易产生误解的“五常大米”地理标志食品案

    2023年3月,宁津县市场监管局对泽旭粮油调料批发部销售易产生误解的“五常大米”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仿冒“五常大米”大米,罚没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宁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易产生误解的“五常大米”的行为,且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大米的原粮产区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宁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常大米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较早,知名度较高,是不少消费者餐桌上的首选。个别销售者为追求利润,提高销量,销售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混淆的大米。本案的办理不仅保障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八、菏泽市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等人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案

    2023年11月9日,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菏泽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执法中查获涉嫌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50余瓶,茅台系列包装(包括外包装盒、空瓶、酒盖)800余套、防伪标志300余个。经查,郭某灌装完成后,通过抖音直播间直播销售其灌装、制造的假冒“茅台”白酒,涉案货值共计50余万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鲁西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本案是一起加强行刑衔接、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发挥部门协作优势,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制售假冒违法行为,保护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大众日报·大众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