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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04: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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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罗石芊

    每当看到自己无法伸直的三根手指,和手掌上约13厘米的伤痕,吴先生总是忍不住回忆起,9个月前自己被砍伤的那个晚上。

    2023年7月30日晚上11点左右,四川西昌市民吴先生和朋友一行在西昌市川兴镇,路遇市民徐女士被两名男子殴打并呼救,吴先生帮忙报警,不料被一名施暴者提刀砍中左手。经西昌市公安局鉴定,吴先生左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徐女士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4年4月11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时施暴的郭某、宋某分别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

    “我觉得不公平,出于好心帮忙,结果变成了这样。”面对判决结果,吴先生心中仍有不甘,他的左手多处神经和肌肉断裂,功能严重受损难以恢复,花了近8万元治疗费用,期间只收到了两名施暴者给的4万元,到现在还有医院费用未结清。


    受伤后,吴先生左手功能难以恢复

    事发

    女子被两男子殴打

    市民路过帮忙报警后被砍伤

    回忆起当晚的情景,徐女士至今仍感到后怕。

    2023年7月30日晚上11点半左右,徐女士送朋友到西昌市川兴镇福临宾馆入住。此时,郭某、宋某两人在酒后骑着两辆电瓶车,向徐女士车辆方向驶来。

    郭某、宋某两人称,徐女士汽车的灯光影响了他们骑车,为此破口大骂,三人发生争吵。期间,宋某用手推搡徐女士,徐女士倒地时将宋某的衣服抓破。随后,郭某、宋某出手对徐女士进行殴打,并用石头砸坏了徐女士汽车的挡风玻璃。

    徐女士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时,两名没穿上衣的男子多次对她进行殴打,另外一名男子多次阻拦。“阻止打人的是我的朋友,后来他把人拦住,让我快跑。”徐女士说,但郭某、宋某持续对她进行追打。


    行车记录仪显示,郭某(右一)和宋某(左一)殴打徐女士,中间一名男子在劝阻

    徐女士在逃跑过程中,恰好碰到了当天一起吃过饭的吴先生一行,她向吴先生呼救后,追上来的郭某、宋某又将她打倒在地。据郭某向警方供述:“我和宋某拳打脚踢这个女的,打了10多分钟。”

    吴先生回忆,事发时,他和朋友刚好路过,在福临宾馆附近看到徐女士被两名男子殴打,徐女士冲上前请求他帮忙报警,他见状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其中一个打人的看到之后,就过来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是。”吴先生说,事后,他得知此人名叫郭某。郭某发现吴先生打电话报了警,就跑开了,没过多久,他从附近烧烤店中找到一把菜刀,朝吴先生砍去。“看他用刀砍过来,我下意识用左手去挡,结果被砍伤。”

    吴先生称,直到报警时,他都没认出被打的徐女士,是当天曾一起吃过饭的朋友。“那天晚上下雨,她叫我帮忙报警时,身上都是泥巴和血,简直没认出来。”

    郭某伤人后,立即逃离了现场。随后,警方赶到,将留在现场的宋某抓获。

    伤情

    被砍者左手重伤二级

    手掌功能难以恢复

    救护车不久后赶到了现场,将吴先生和徐女士带到了西昌市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较重,吴先生于7月31日凌晨转到凉山骨科医院治疗。

    “左手手掌大鱼际至中环指指蹼有一长约9cm斜行伤口”“皮肤软组织挫伤重”“伤口内可见肌腱断端外露”,凉山骨科医院的出院证明上,记录了吴先生入院时的手部状况。


    吴先生左手上留下了约13厘米的伤痕

    经过三次手术,2023年11月14日,住院106天后吴先生出院了,但其左手无法再像之前一样正常使用。“左手掌浅、深弓断裂”“左手第1、2指总动脉神经断裂”“左手正中神经断裂”……多处神经和肌肉断裂,导致他的左手大拇指只能外扩,食指、中指、无名指呈不同程度弯曲,无法自然伸直。“现在他的左手连拿一张卫生纸都拿不起来,系皮带都很困难。”吴先生妻子张女士说。

    徐女士也因被殴打,导致右眼部软组织挫伤、肺挫伤、头皮裂伤等全身多处受伤,“停工了40天,现在时常还会感到头痛,随身都带着头痛粉,不吃不行。”

    2023年12月5日,经西昌市公安局鉴定,徐女士眼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先生左手受损程度为重伤二级。“现在家里还有一个老人和在读高中的孩子,他也没办法再做重活,只能靠我一个人来支撑。”张女士说。


    徐女士被殴打后入院治疗

    判决

    打人者已分别被判刑

    其中一人有吸毒史

    案发后,西昌警方对此立案侦查。2023年8月2日,郭某、宋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6日,两人被执行逮捕。

    2024年1月15日,西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徐女士、吴先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吴先生以待医疗行为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4月11日,西昌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郭某、宋某因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追逐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宋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二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郭某、宋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两名被告人赔偿徐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共计8207.18元。

    据了解,案发后,郭某、宋某分别支付2.5万元,共计5万元,用于吴先生医疗费4万元,徐女士医疗费1万元。

    判决书显示,郭某曾有吸毒史。2018年1月12日,郭某因吸毒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22日,郭某因吸毒被西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家属

    准备做伤残鉴定

    将提起民事诉讼

    4月24日,张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目前正在准备对吴先生进行伤残鉴定,之后,对郭某、宋某再次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每当看到丈夫因手伤疼痛不已,张女士也感到非常难受。“明明是做好事,结果反而受了那么严重的伤。”张女士说,医院里的费用就花费了近8万,现在都还有3万多的缺口没填上。“中途他们两人的家属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我们,想让我们写谅解书,但都没有提过赔偿的事。我们也想通过法律途径合法合理起诉,他们该赔好多就赔好多。”

    对于此案,吴先生提出了质疑:宋某是被民警在现场抓获的,但郭某伤人之后逃离了现场,之后才归案的,不知为何被认定为“自首”。徐女士表示,作为当事人,一直到了开庭前夕才通知她即将宣判。但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她并没有提起上诉,“我太累了,已经没有精力去做这些事情了”。

    律师

    在经生效判决确认事实前提下

    行为或属于见义勇为

    吴先生因帮自己报警导致受伤,徐女士心里一直很不是滋味,“我和我的家人去探望过他,也提出过如果他家里人来不及照顾,我可以去帮忙。每次一想到这个事,还是觉得很难受。”

    帮助朋友或熟人报警后,被行凶者报复,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如果吴先生所述帮助受害人报警而遭到行凶者报复属实,在经生效判决确认前述事实的前提下,那么吴先生的行为或属于见义勇为。

    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吴先生可以提起相应诉讼,要求加害人郭某和宋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无法获得相应救助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在此事件中的受益人,即徐女士对其予以适当补偿。

    上述条例还明确,“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误工及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法定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一)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解决”,“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也就是说,相关规定已规定了诸多途径来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就目前情况而言,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吴先生的事迹,在经职能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确认吴先生的行为成立见义勇为后,相信吴先生的相应困境能够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