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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10: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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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贺觉渊

    4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在此前政策基础上,延长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税纳税期限至不超过36个月。

    根据此前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下称“行权”),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对于享受股权激励的人员,行权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公告》同时废止了上述文件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在行权时就已经产生,如果员工在行权时纳税的话,此时员工虽然收获了股票,但股票并没有变成现金,此时纳税会给员工在财务上带来很大压力,导致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不高。而延长纳税期限之后,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压力将减小很多,也更愿意持有公司股票。特别是对于股票期权较多的人员来说,所需缴纳的税额较大,延长纳税时限可以缓解相关人员现金流压力。

    同时,“股权激励相关个税缴纳期限的从12个月延长至不超过36个月,也为持股员工变现股权激励给予更宽松的时间。”孙鲲鹏向记者解释,股权激励行权后持股员工需缴纳较大额度的个人所得税,部分人员会选择变现股票期权激励以覆盖缴纳个税支出,延长缴纳期限后,给了持股人更多的变现机会,其可在36月内选择股价高点变现,大大增强了变现灵活性,有助于提高纳税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