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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23: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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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音师因认为自身作品被短视频平台利用AI生成语音产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将短视频平台及制作方等5家公司诉至法院。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这起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判决被告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被告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北京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配音师作品被短视频软件AI处理后化名“晓萱”广泛应用

    据了解,殷某是一名配音师,经朋友告知,他人利用其配音作品在抖音、直播吧等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魔音工坊”平台中“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殷某曾接受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且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后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将殷某为其录制的录音制品的音频提供给某软件公司,允许软件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

    后软件公司仅以殷某录制的录音制品作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晓萱”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云服务平台对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签订在线服务买卖合同,由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向某软件公司下单采购,其中包括了名为“晓萱”的文本转语音产品。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采取应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调取并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转语音产品。

    殷某主张,上述5家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声音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5被告赔偿殷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5家公司均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 只是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

    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参与授权过程,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采购了案涉人工智能合成声音产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其将有音频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录音制品与某软件公司合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各个环节都已签署协议和支付费用,不存在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

    某软件公司辩称,其已获得案涉声音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主观过错。案涉声音是经AI化的声音,不具有对殷某人格的可识别性。

    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为云服务平台提供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其非案涉AI声音的制作者也非使用者,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

    而该案中,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殷某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殷某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殷某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殷某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

    虽然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殷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协议,在未经殷某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殷某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关于获得殷某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殷某许可使用了声音,构成对殷某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殷某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产品播放量等因素,对损害赔偿予以酌定。

    最终,法院判定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某赔礼道歉,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殷某赔偿损失25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