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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09: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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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胡某某侵犯“超威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8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侵犯了“超威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蚊香、电热蚊香液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电热蚊香液2480袋及该商品包装袋12470个;2.罚款2025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19.8元。

    2.某啤酒店侵犯“TSINGTAO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7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啤酒店进行检查。经查,第4736287号“TSINGTAO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处于有效期内。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消费,增加营业额,于2023年2月份将与“TSINGTAO及图”图形商标相似的“TSINGTAO(青岛啤酒)及图”图形标识作为广告使用于自己的店招中,且当事人不能提供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手续。

    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曲某某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3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2023年3月1日对曲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要求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其淘宝网店承接印制“贵州茅台酒”字样的商标标识,高唐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整。

    4.阳谷某公司侵犯“恒源祥”“Fazeya”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9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现场投诉,投诉阳谷某公司生产经营的“恒源祥”、“Fazeya”牌汽车坐垫涉嫌假冒。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内存放外包装、产品合格证印有“恒源祥”、“Fazeya”字样的汽车坐垫。2023年5月9日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商品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汽车坐垫确系假冒“恒源祥”、“Fazeya”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当事人生产假冒“恒源祥”、“Fazeya”牌汽车坐垫的行为,侵犯了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恒源祥”、“Fazeya”商标专用权的16套汽车坐垫和17个外包装袋;2、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5.山东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3年11月7日,根据《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信息》,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证,在网络热炒“山河大学”并引起社会公众对教育公平问题普遍关注的关键时间节点,山东某公司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于2023年7月8日提交了3件“山河大学”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主观故意,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上述行为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8500元。

    6.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药品案

    2023年05月25日,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阳谷县某卫生室货架上摆放“众生缘”桂林片药品29盒,药品外包装上标注专利号:ZL202030282166.3,生产日期:2022年8月3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该专利权于2021年06月07日已终止。

    经调查,2022年09月28日山东某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众生缘”桂林片3000盒,并在已知该产品专利号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该批药品到阳谷县区域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56元;2.罚款27000元。

    7.高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3月22日,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椰奶冻外包装标有“本产品已申请外观专利仿者必究,专利号:2020304190459”。执法人员当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网站查询,该产品的外观和专利号为202030419045.9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90.48元、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

    8.某茶叶经营部侵犯“福鼎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6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茶叶经营部门口货架摆放标有“福鼎白茶”的外包装共计26个,外包装袋标注:福鼎白茶 纯天然日晒白茶。经查,当事人将从别处购进的“雪有白茶”,装入购进的标有“福鼎白茶”的外包装袋后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有福鼎白茶标识的茶叶包装袋26个;2、罚款2000元。

    9.李某某与茌平某公司就“玻璃压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7月10日,请求人李某某向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茌平某公司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和在售的专利侵权产品。经审理,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玻璃压框”(专利号:ZL201430448350.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且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销毁该产品。

    (来源: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