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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6 22: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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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迎新规,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明确过渡期安排。

    4月22日,为保障《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落地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细则》将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了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明确了过渡期安排,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2023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作为支付机构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条例》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条例》施行前夕,人民银行研究起草《实施细则》,将保障《条例》有效实施。同时,《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支付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许可条件、审批流程等,推进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依据充分、流程规范。

    此外,为适应行业发展变化,《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但具体分类方式、新旧支付业务对应关系等仍有待明确。《实施细则》通稿明确过渡期安排、新旧支付业务衔接方式等,推动非银行支付市场平稳过渡。

    非银行支付业务细分为Ⅰ类、Ⅱ类

    《实施细则》共六章、八十条。在总则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支付机构展业原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在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实施细则》细化了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和材料、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同时明确支付机构分公司备案,支付业务许可证展示、灭失公告、补发、换发等要求。

    此前,《条例》提出,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在支付业务规则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储值账户运营、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分别细分为Ⅰ类、Ⅱ类,并明确新旧分类方式对应关系。

    对于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实施细则》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或者同时开展《办法》规定的互联网支付和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的,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Ⅰ类。

    《办法》规定的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储值账户运营Ⅱ类(经营地域范围)、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

    对于支付交易处理业务,《办法》规定的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不变。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经营地域范围)。

    仅开展《办法》规定的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不开展互联网支付的,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支付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业务类型对应调整为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

    此前,《条例》提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分段阶梯式设置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

    《实施细则》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

    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至2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4%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至50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3%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至1万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2%计算;

    备付金日均余额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1%计算。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待《条例》正式实施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条例》及本实施细则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条件以及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的规定,过渡期结束达不到规定的,应当终止支付业务。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期为本实施细则施行日至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过渡期不满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

    责编: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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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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