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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1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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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广西南宁一路口,一女子持石头砸车并称“车内有人被困”,一名路过的黑衣男子遂上前帮忙将车窗砸破,却发现车内无人,于是他尴尬地离开。

    4月26日,有目击者告诉极目新闻(报料邮箱:jimu1701@163.com)记者,那名女子有精神疾病,当天砸了五六辆车,男子“好心办坏事”砸了其中一辆车。警方表示,女子确有精神问题,他们在寻找那名男子。

    律师认为,男子基于善良目的,听信精神有问题者的假话才帮人砸车救人,即便造成了他人车辆损害,亦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听信女子言论砸车“救人”,结果对方精神有问题

    视频显示,马路上,一辆轿车的车窗玻璃已经被砸破,一女子试图将玻璃拆下来,她身边还站着一名手抱大石块的黑衣男子。女子拆掉车窗玻璃后向车内张望,黑衣男子也伸头向车内望去,随后他默默将石块放在了地上。视频配文称:“这位黑衣大哥以为这女的是砸车窗救人,便好心帮了忙,谁料这个女的精神有问题,乱砸车。”


    视频截图

    4月25日,极目新闻记者尝试联系上述视频发布者,未获其回应。一位南宁市民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时间为4月24日下午,地点是南宁春风路附近,当天这名女子砸了多辆车,“那个男的很热心想帮忙,结果搞错了”。

    事发地附近的一名商户称,事发时她曾听到“砰砰砰”砸东西的声音,后来才知道一名精神不正常的女子砸了五六辆车。

    4月26日,一位目击者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当时他从事发地经过,看到一名女子在砸车,多名路人停下来问她怎么回事,女子情绪激动地说有孩子被锁在了车里。“那个女的砸了十多下之后,车窗纹丝不动。随后那名黑衣男子接过女子手中的石块过去帮忙,他砸了几下之后,车窗差不多碎了,然后女子用手把玻璃推掉,伸头进去一看,里面没有人,她就去砸后面的车。”

    这位目击者称,当时黑衣男子也伸头进去看,“他瞬间就无语了。我也往车里看了一眼,确实没有人,这时大伙才反应过来,那女子可能精神有问题。”

    这位目击者还表示,“本来我也是想上去帮忙的,只是那名黑衣男子快我一步,他确实是好心办了坏事。”

    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女子被送往医院。

    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当天现场有多辆车被砸,那名女子的确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男的有砸车行为,听说女子精神有问题他就走了,我们昨天(25日)还在找他。”


    被砸车辆

    好心办了坏事的男子是否应该担责?

    男子出于好心才上前帮忙“救人”,结果误砸了他人的一辆车,是否需要担责?女子精神有问题,其破坏多辆汽车,受损车主又该如何维权?

    “男子基于善良目的,听信精神有问题者的假话才帮人砸车‘救小孩’,即便造成了他人车辆损害,亦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认为,砸车救人具有紧迫性和紧急性,在救人心切的紧急情况下,常人难以识别精神有问题者。所以,砸车男子是被精神病人所欺骗,法律上并无过错。而且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良好美德,在进行归责判断时,对助人为乐的善良人士不宜过度苛责,否则会让善良人士寒心,导致全社会的道德滑坡。

    “砸车致人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应由女子的监护人承担。”刘文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黑衣男子不需要担责。付建表示,精神病有问题者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看管、护理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黑衣男子是基于对精神有问题者的信赖,“救人砸窗”的出发点是见义勇为,所以无需承担责任,车主损失应由女子的监护人承担。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黑衣男子需要担责。其解释称,虽然男子可能是出于善意而协助女子砸窗,但实际情况是车内并无需要救助的儿童;另外,该女子存在精神问题,男子属于误判,不符合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的构成标准,所以男子需要对被砸车窗的车主进行赔偿。但基于其主观心理,其不应受到太多的道德谴责。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