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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9 05: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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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把自己放到案件中去,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才能感受到法律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作者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2022年底,新郑市一名女教师遭到“网课爆破”后猝死,至今令人唏嘘。有直播录屏记录显示,当天有不明身份者闯入她的网课,通过播放音乐、语音辱骂、共享屏幕干扰课件投屏等多种方式扰乱课堂秩序。案发后,当地教育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调查结果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如今时隔一年多,据报道,该教师家属表示,该案迟迟无法移送起诉,或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结案。这引发公众关注和讨论,也让一些人感到疑惑,刑法难道不能对付这种“网课爆破”行为?涉事者的身份和目的又是什么?受害者家属能够寻求什么样的救济?


    ↑受害者遗像。图据潮新闻

    法律对“网课爆破”有哪些应对之策

    不妨先从“网课爆破”的行为进行分析。“网课爆破”当然属于网暴,因为它既严重破坏了教学秩序,又给当事老师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法律对这种网暴有多种应对之策,首先是民事上的权利保障。民法典明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于“网课爆破”中的辱骂行为,造成侵害后果的,肇事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行政上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可进行治安处罚;侮辱、诽谤他人以及多次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进行治安处罚。

    还有刑法的惩罚。刑法里有诸多针对网暴的罪名,比如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据报道,家属表示,公安部门称多次尝试以寻衅滋事罪将此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阻力重重。个中原因可能在于要评估这一“辱骂、恐吓”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和“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上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具有刑法规制的意义。因此,想要追究此罪,就需要证明公共秩序的混乱,这也正是构罪的关键和难点。

    可能有人会问,警方为何不以侮辱罪立案侦查呢?若行为人利用“网课爆破”实施了侮辱教师人格名誉的行为,导致了教师的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应以侮辱罪定罪处罚。2023年9月,两高一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侮辱行为,应该依法自诉转公诉。

    当然,无论追诉哪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抑或是侮辱罪,都无法绕过以下这个问题:“网课爆破”行为是不是女老师死亡的直接原因?这决定了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在个案中看到司法正义的实现

    说到法律责任,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或涉未成年人问题。据报道,女教师家属称,嫌疑人涉及一名涉事学校的在校生和多名在西北一带的年轻人,“其中一个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两个超过16岁,而且这个团伙是惯犯,已经在全国各地做过七八起网课爆破”。

    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下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家长承担的。而行政责任,则依据其年龄大小有不同的处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本案的行为人如果接受行政处罚的话,可能是从轻、减轻的。

    至于刑事责任,如前文所述,证明存在一定难度。不过如果查明“网课爆破”行为背后是有组织的,如果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可以直接追究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即便未成年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组织者也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另一个罪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这个罪名不太常见,但是“网课爆破”显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如果经过侦查发现,这些活动是成年人组织的,追究该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也算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一个慰藉。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我国司法的理念一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随着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增多,最高检也已经表态“治理也是挽救”的从严态度。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若干未成年人,应当如何教育、感化、挽救,使其不至于进一步走向歪路,这还需要司法机关和社会高度重视。

    案发一年多以来,被害人家属表示一直没有等来一个道歉,也对案件的进展感到失望。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都提到了“如我在诉”。它要求公诉席上的检察官、审判席上的法官,从公诉席上、从审判席上走下来,站在被害人甚至是被告人的立场去思考他们的诉求。在本案中,也需要这样的视角,要把自己放到案件中去,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才能感受到法律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只有对遭受严重侵害的感同身受,才能明白为什么要求在未尽全力的情况下不能以“存疑”或“符合法律规定”就宣告结案;只有对被害人家属的换位思考,才能明白一个久拖不决的案件对他们而言有多么煎熬,也才能体会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是多么重要。

    这不是说警、检不需要坚守客观的立场,而是说不要把自己当作事不关己的第三方。该诉的,要勇敢诉。不能诉的,也要敢于担当,向被害人家属和公众进行法律的释明,被害人家属也才能选择其他救济渠道。我们相信,在个案中能够看到司法正义的实现。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立场)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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