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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9 12: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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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逢电视剧热播时,往往会带火与剧中有关的穿搭、首饰、玩偶等,一些商业“嗅觉”灵敏的电商平台会售卖相关周边产品,但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构成侵权。日前,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热播剧《陈情令》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原告某传媒集团依法享有案涉电视剧《陈情令》的知识产权,享有涉案作品以及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开发、获取收益等的竞争权益,并在相关购物电商平台开设陈情令旗舰店,销售陈情令官方周边衍生品。

    2020年4月,某传媒集团获得第40489954号“天子笑”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有效期为2020年4月7日至2030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科技服务类)包括包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内容。


    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杜某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存了相关电子数据。


    (被告“某玩具旗舰店”店铺销售侵权产品)

    证书显示,在网购网站“某玩具旗舰店”店铺中发现“陈情令魔道祖师周边魏无羡Q版动漫蓝忘机公仔可动换脸模型摆件二¥237.00”等约八件商品,其中“陈情忘羡令手链挂件¥38.00”上标记“天子笑”。某网店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平江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

    原告起诉时,案涉侵权网店已删除,现无法搜索到某网店。

    法 院 判 决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原告传媒集团系涉案电视剧权利人,某剧在电视台及网络平台播放,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多家网络媒体对某剧的制作、播放、获奖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可认定某剧的剧名“陈情令”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告公司在其网店售卖的商品标题中使用上述剧名,用于推销盈利,易使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传媒集团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所拥有的“天子笑”注册商标核准种类为商品服务第42类即科技服务类,被告虽将印有“天子笑”的手链挂件在网站上出售,但该商品与原告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不同类,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金额。综合考虑涉案权利作品的类型、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网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某案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对于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当一部影视作品足够形成一定影响后,相关权益人可以将影视作品名称、人物名称以合同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同时,权益人也可以将影视剧名称或者人物名称注册为商标,再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实现权利的流转。需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保护受注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商标权利人只能在商标注册核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和授权。

    但随着影视剧的热播,总有商家瞄准其中商机,企图“搭便车”,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的作品名称以及人物姓名,以此来提升自家商品的关注度和竞争力,不仅侵害了作品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对于那些主观蹭热度、傍名牌的不正当经营方式,法院将通过司法裁判予以否定评价,以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潇湘晨报综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