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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29 02: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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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3月28日消息(记者费权)3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涉私募投资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提醒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时,如何有效“避坑”?

    据介绍,2020至2023年,北京二中院受理的涉私募基金执行裁决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四年来共审结144件,所涉基金均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均为被执行人。

    契约型私募基金基于基金合同成立,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持有。当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运转异常、基金产品逾期未清算、基金管理人自身债务逾期未清偿等原因成为被执行人时,常导致其名下的基金财产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由此引发相关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

    诉讼中,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账户往往难以区分,其原因多种多样。有些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不规范,以“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简称”“基金管理人(备注:基金名称)”等方式命名账户,导致账户实际用途不明显;有些账户管理不规范,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账户进行自己的日常开销、借贷,公私不分;有些托管账户缺少托管协议,或者仅有基金托管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违反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这些情形都会对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北京二中院建议,为了降低基金财产被执行的法律风险,各相关方应共同发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金投资人在投资前,要警惕虚假宣传,增强风险意识。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同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查询基金备案、管理人资质以及管理人是否涉及诉讼等情况,规避投资风险,避免盲目投资。投资人在发现基金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后,既可以依据基金投资合同的约定,督促基金管理人代表所有投资人对全部基金财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可以单独就其投资所占全部基金财产的份额部分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

    基金管理人应进一步完善自身财产与基金财产的独立机制,对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增强基金财产的备案公示。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法院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所以,当基金管理人因无法履行自身债务而被法院执行时,如果涉及基金财产,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基金托管人要依法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签订托管协议,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划拨指令进行审核,在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时,要积极配合法院对于基金财产独立性开展审查。

    基金投资人要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私募基金投前查询和投后关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亦应认真履责、谨慎勤勉,共同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通报会上,还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该公司以其为基金管理人,涉案账户为基金专用账户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涉案账户系该公司管理的基金账户,该账户内资金属于基金财产,并非其固有财产,应予解除冻结。

    案例二中,某理财顾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该公司以其为基金管理人,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冻结。法院认为,涉案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未载明托管机构,当事人亦未提交设立基金托管账户的书面协议,基金合同亦未载明托管账户具体信息,故驳回了某理财顾问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

    案例三中,某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某证券公司以其为基金的托管人,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冻结。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某证券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涉案账户的书面托管协议。法院认为,异议人未提供书面托管协议,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充分证明涉案账户为基金托管账户,故据此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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