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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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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网络诈骗案件须注重分层处理与源头治理□分层处理 □分级干预 □精准帮教 □标本兼治

    “依托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加强与公安、教育等涉及未成年人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早期干预、线索移送等相互联结的数据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强化预防措施,推动建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溯源治理’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路径。”

    如何高质效办理涉众型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效治理未成年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检例第201号),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有效开展源头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办理未成年人涉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有重要的实务指导作用。

    一是对未成年人涉众网络诈骗犯罪,应当注重分层处理。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任职、涉案金额等情况,区分不同层次,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予以处理。除了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实施依法定罪外,还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两个层面给予精准、适当量刑。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惯犯,坚决从重打击,但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分类处理、分层移送。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关系层级复杂,危害较大。检察机关利用检警协作工作机制,推动双方理念上“同心”,行动上“勠力”,工作上“合拍”。检察机关对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介入引导侦查,将庭审标准向前端传导,提出全面收集证据,从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和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客观方面查清事实。检警双方就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涉案人员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达成共识,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等491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赵某某等68名涉案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检警形成工作合力,提升了案件办理的精准度。

    二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宽容不纵容。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

    检察机关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开展分级干预、精准帮教。对罪错未成年人设置轻重有别、各有侧重的阶梯式处遇措施,能够对罪错轻重程度有别、个体情况不同的未成年人适用最匹配的干预方式,实现最大限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最终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大的赵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好、认知行为存在偏差需要矫正的王某某等12人设置考察条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许某某等41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依托区少年司法一体化观护机制,公检法司等机关形成合力,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帮教。委托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对严重行为偏差或存在心理问题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家庭教育指导、帮扶救助等工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注重标本兼治。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隐匿性、沉溺性,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全,容易被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利用,落入互联网陷阱,成为网络诈骗的犯罪人或被害人。针对未成年人网络诈骗犯罪,应当开展源头治理,通过法治教育、净化网络环境、网络监管等途径切断犯罪诱因。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诱因是多方面的,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存在手段隐蔽、信息不畅、职能耦合不够等防治难题。检察机关应依托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加强与公安、教育、民政等涉及未成年人部门的数据共享,推动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早期干预、线索移送、跟踪帮教、权益保障等相互联结的数据模型,通过数据比对、碰撞,强化预防措施,推动建立“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路径。在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中,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检察机关会商公安、民政、卫健、教育等职能部门,打破数据壁垒,形成涵盖酒吧、网吧、旅馆等场所的数据库,通过内嵌于平台的算法和数据模型,发现异常人员和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推送预警,实现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行为早发现、早介入、早阻断,形成部门协作、数据融通、智能分析、精准预警、高效处理的未成年人数字保护新格局。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吕晓华)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