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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换式卡牌 | 384人在玩 | 大小:31.4M | 版本号:V5.12.31

更新时间:2024-04-25 2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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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24日讯4月22日,安徽阜阳,网友发帖称有游客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一竹海景区游玩时因偷拔19根竹笋被罚2600元,因金额过高引发热议。23日,颍上县城管执法局表示,该地由园林公司进行管理,具体情况正和他们了解当中。此外,县园林绿化管理处表示,竹子成活不易,管理公司在看管过程中或会对偷拔的人进行处罚。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杨添名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本案而言,游客因在景区游玩时,私自拔19根春笋被罚2600元,负责景区管理的公司不具有行政机关主体资格,也未获得相应法律、法规的授权,没有执法权,不可直接强制游客缴纳罚款,对游客违反景区管理规定行为进行罚款于法无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如景区认为游客私自挖笋行为侵害了景区的财产,可以向游客主张赔偿损失,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合理计算。如果体现为罚款的形式,因其无处罚来源,游客可以拒绝缴纳。作为景区的管理公司,当发生游客私自采挖植物行为时,可以及时劝阻并告知游客后果。

    本案针对游客的侵权行为,景区管理公司的处罚显然不合理。罚款于法无据,且数额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针对双方的争议,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景区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