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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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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4月24日,记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根据法院公告,2024年4月7日,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四川信托)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法院查明,2020年12月22日,原四川银监局决定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濠吉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监管强制措施,限制前述四家公司参与四川信托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在此基础上,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原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监管工作组,对四川信托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2024年2月1日,四川信托经全体未被限制股东权利的股东一致同意,决议向监管部门及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

    2024年4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作出川金监复〔2024〕91号《关于同意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载明: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经审核,同意四川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法院认为,四川信托作为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其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其提起重整申请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其提出重整申请的程序合法。四川信托存在多起执行中的案件,且依据审计报告等证据显示,四川信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

    法院表示,四川信托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升其信托牌照价值,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整价值;其提交的《重整预案暨重整可行性报告》,已就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投资人引入、5债权调整及清偿、后续经营等形成初步方案,具备重整可行性。同时,法院对该案的管辖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裁定书

    (图片来自于全国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