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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30 15: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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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福田政府在线”官网公布了《华富街道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8·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在2023年8月18日上午8时许,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华富 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01-03 地块 1-5#、12#塔楼门窗幕墙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 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则,安全防护措施不当, 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上报责任的施工单位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该起事故属于瞒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I

    标段情况

    2019年5月,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工程 I 标段合同》。

    总承包工程相关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二)事发工程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0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01-03 地 块 1-5#、12#塔楼门窗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并将总承包工程范 围内的 01-03 地块 1-5#、12#塔楼门窗幕墙工程直接发包给深圳 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幕墙工程相关单位如下(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与总承包工程属于同一管理组织架构):

    建设单位: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劳务单位:深圳市强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12 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视为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2021 年 12 月 17 日,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华富村 01-03 地块 1-5#、12#塔楼门窗幕墙工程专业分包配套管理协议》。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深圳市福田福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开发公司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曾某甲,注册资金 50000 万元 (人民币)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PC8X9L,成立日期 2017-08-22,公司地址为深圳 市福田区南园街道上步南路晋峰大厦写字楼27E。

    2.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深圳)公司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某,注册资金 640000 万香港元,企 业 类 型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100018574B,成立日期 2000-11-13,公司地址为深圳 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1001 号华瑞大厦写字楼 27E。

    2021 年 11 月 25 日,华润(深圳)公司任命涂某奇为首席责任人。华润(深圳)公司任命李某勋为安全主要负责人。

    3.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公司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田某国,注册资金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183764483Y,成立日期 1981-04-08, 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 158 号。

    2022 年 1 月 20 日,中建五局公司任命彭某波(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湘建安 B(2020)0012704)为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2019 年 6 月 1 日, 中建五局公司任命邱某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湘建安 C2(2020)0502197)为总承包工程安全总监。

    4.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幕墙公司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基,注册资金 11042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2022 年 5 月 2 日,广晟幕墙公司任命李某伟(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 B(2007)0004185)为项目经理。广晟幕墙公司任命兰某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 B(2021)0001055)为幕墙工程生产经理。广 晟幕墙公司任命罗某甲(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 C3(2019)0002340)为幕墙工程安全主任。

    5.深圳市强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信劳务公司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邹某举,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D6JQ06,成立日期 2018-11-15,公司注册地址为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马五路 16 号 401。

    强信劳务公司任命强信劳务公司总经理李某平(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 A(2024)0001437)为幕墙 工程劳务分包负责人。强信劳务公司任命阳某风(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 C3(2021)0147169)为兼职安全员。

    6.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顾问公司 ”)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常某青,注册资金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54291430W,成立日期为 2003-09-29,公司注册地址 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 2010 号中深花园 A 座 1001、1003、1005、1006、1008、1010、1012。

    2019 年 11 月 7 日,合创顾问公司任命郭某周(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号:44001502)为总承包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合创 顾问公司任命谢某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粤建安 A(2021)0112727)为总承包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8 月 18 日 7 时 20 分许,幕墙工程的劳务施工人员 罗某乙、罗某东在幕墙班组班组长曾某乙安排下,到华富村东、 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x 号塔楼 50 层屋面钢结构花架上进行铝 板收边收口补打胶工作。8 时许,罗某东在花架西侧角落完成局 部作业,准备变更作业地点从花架爬下,先行解开安全带挂钩, 随后从花架滑落,导致其从 50 层屋面钢结构花架上坠落至地上二层平台。

    当时,曾某乙听到一声呼叫,发现罗某东从花架上消失,疑 似坠楼, 当即从 50 层一路往下寻找,在 2 层平台发现罗某东已死亡。

    (七)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现场监控勘查情况

    事发现场及周边未安装有视频监控,无法提供罗某东高处坠落过程画面。

    2.事发 x 号塔楼整体勘查情况

    事发点位于深圳中心公园东侧、笋岗西路和华富路交汇处西南侧的华富街道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内 x 号塔楼。事发地点 x 号塔楼共 50 层,建筑高度 142.8 米,50 层楼顶设有坡屋面花架。

    3.事发现场楼顶花架勘查情况

    (1)花架为坡屋面结构,位于 50 楼楼顶,花架斜边高点高 度为 4.2 米,斜边低点高度为 2.2 米。花架侧面设置安全绳作为高处作业安全带系挂点。

    (2)经调查,罗某东事发前位于花架低边西侧角落处,完 成局部作业后,在下来过程中先行解开安全带挂钩,失稳导致从屋面钢结构花架上坠落至地上二层平台地面。

    4.事发现场二楼楼面勘查情况

    罗某东从50楼楼顶花架低边西侧角落处坠落至二楼楼面,坠落点距墙面水平距离约 4.5 米。

    5.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事发时罗某东佩戴有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但安全带挂钩在爬下花架前已从系挂点解开。

    (八)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罗某东,男,33 岁,汉族, 身份证号:43252419******465X,生前系强信劳务公司派到幕墙工程操作工,事发当天从事幕墙工程收边收口补打胶工作。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270 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2023 年 9 月 1 日,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接到举报,华富村东、 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I 标段工地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接报后立即赶往 事故现场核查,将相关人员带回调查,后对中建五局深圳分公司 的黄某、王某、邱某章,广晟幕墙公司的兰某杨、罗某甲等 5 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3 年 9 月 2 日,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接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电话通报称疑似于 8 月 18 日在华富街道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 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 I 标段发生一宗事故。接报后,福田 区应急管理局、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华富 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立即赶往现场核查。经核查初步判定 8 月 18 日在该项目发生了一宗高坠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福田区应急管 理局立即将此情况报福田区总值班室,并通过区总值班室报中共 深圳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及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按规定将事故信息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 8 月 18 日上午 8 时许,高坠事故发生后,曾某乙通过手机分别向强信劳务公司总经理兼项目负责人李某平和广晟 幕墙公司项目生产经理兰某杨,以及广晟幕墙公司项目安全主任 罗某甲报告了此起高坠事故,李某平随后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举电话报告了该起事故。

    兰某杨接报后立即从南山区赶往事发现场,途中向在休假中 的幕墙工程项目经理李某伟电话汇报事故,结果电话汇报过程中 信号中断。于是,兰某杨又向广晟幕墙公司工程经理李某林汇报 事故。随后,兰某杨接到中建五局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某电话询问 是否发生事故,兰某杨表示确实发生了事故,王某将公司合作的 应急救护车司机联系电话发送给兰某杨。广晟幕墙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王某明接代建单位通报事故后向董事长周某基报告事故。中 建五局公司项目副经理王某在项目办公室接报幕墙施工现场发 生事故,当即向总包项目经理彭某波报告,并通知总包项目安全 总监邱某章。王某赶到事发现场,查看后向中建五局深圳分公司 安全总监黄某报告。黄某向中建五局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杨某瑞报告。随后王某组织现场围蔽和人员疏散。

    同时, 中建五局公司项目 9#塔楼施工员米某看到有工人从 工地往外走并说工地出事了,随即拨打了停在工地附近的公司合 作的应急救护车司机游某进电话。随后,米某在工地南门口上了 救护车,车从 5#、6#塔楼中间的弧形坡道前往 2 层平台。到达 2 层平台后,因道路受阻,米某下车查看后让司机掉头回去,自己前往 9#塔楼上班。车辆掉头后,另一名现场的工人过来叫救护车到事发现场。此时兰某杨打电话给救护车司机时,司机声称开车已进入事发现场。

    9 时许,现场人员与游某进一起把罗某东尸体抬上车,并让 司机先驶离工地。开车途中,游某进向急救车老板肖某峰打电话, 肖某峰要求把车开到龙岗区某医院附近将车交给他。电话挂断后, 肖某峰与兰某杨联系,向其推荐了安置家属的酒店并商议后续处 理事宜。游某进交车后,肖某峰一人将车开走,并将车停放在酒店附近等待与家属的协商结果。

    8 月 19 日,强信劳务公司与家属签订谅解书并进行了善后 赔偿工作。8 月 20 日,兰某杨联系肖某峰到酒店, 由肖某峰开 救护车带李某芬(罗某东妻)与尸体离开深圳处置。8 月 20 日, 死者家属在取得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签发医师姜某耀)出具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将尸体运往广州市从化区殡仪馆火化。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罗某东从50层楼顶花架上坠落至2层平台,坠落高度150余米,坠落后躯体破裂, 已无生命体征。8 月19日,强信劳务公司与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支付赔偿款项,并签订谅解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9 月 1 日获取事故信息后,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会同福田 区住房和建设局、华富街道办事处前往所涉项目工地核查。9 月 4 日 16 时,福田区应急管理局、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华富街 道办事处、华富派出所、福田区活力城区事务中心在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工地组织召开“8·18 ”事故警示会。

    综上,该起事故存在故意瞒报情况,公安机关接报后及时采取现场勘察、拘留相关事故单位人员等措施,福田区政府相关部门接报后应急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暂未发现相关政府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本起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高处作业时违规解开安全带,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人员专用上下通道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绳设置不合规。具体分析如下:

    1.人的不安全行为

    罗某东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爬下花架前违规松开安全带挂钩。

    2.物的不安全状态

    (1)作业场所未按照建筑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 1.2 米的防护栏杆,并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只是缠绕钢丝绳作为安全带系挂点。

    (2)作业场所未按照建筑施工作业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上下通道,供施工人员上下。

    (3)安全带系挂点设置于作业面下方,造成施工人员安全带“低挂高用 ”,违反安全带“高挂低用 ”的作业规定。

    3.环境因素

    经向深圳市气象局了解,2023 年8月18日7时到8时期间,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中心公园自动气象站小时累计雨量为4.9毫米,小时最大风速为 1.1 米/秒。在当时的气象条件下,楼顶作业面较为湿滑。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前,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开展作业;

    2.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不到位,高处作业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3.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监护人员;

    4.劳务单位现场安全监护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因事故发生后,尸体被转移并火化,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接报后无法进行死亡司法鉴定。事故调查组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童劲松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检测,出具《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四)事故类型分析

    事故发生时政府部门未接报相关情况,介入调查后事发现场已清理。根据公安部门现场勘验,结合相关单位现场指认情况,

    确认坠落垂直高度145 米,楼顶坠落发生点至二层坠落点水平间 距4.5米。依据《高处作业分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本起事故符合高处坠落事故判定标准。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察、现场工人及管理人员询问,排除人为故意伤害及突发灾害因素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建五局公司,系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其施工范围 不包括事发幕墙工程,事发幕墙工程单独办理了施工许可。中建 五局公司、华润(深圳)公司与广晟幕墙公司签订《施工安全管 理协议》且在实际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履行了总 承包安全管理职责。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了幕墙施工作业人员的 违规行为,但未跟踪督促广晟幕墙公司消除坡屋面临边高处作业 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在本起事故中,该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 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 后,该单位项目现场负责人向事发单位提供了用于转移尸体的车 辆,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围蔽,对事故发生情况清楚知悉。虽然现 场人员向该单位的深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但该单位一直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广晟幕墙公司,系总承包工程分包单位。自 2023 年 5 月份起,广晟幕墙公司在中建五局整体项目拆除现场屋面安全防护设施后,仍有施工需求的情况下,未在事发作业坡屋面设置临边四周防护栏杆、挡脚板、安全带母索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下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安全带“低挂高用 ”、未按规 则使用安全带等违规行为。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但该单位一直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三)强信劳务公司,系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在坡屋 面临边四周均未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未设置安全带母 索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违规使用“低挂高用 ”安全带实施屋面 补胶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解除安全带挂钩的行为。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了事故,但该单位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合创顾问公司,系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发现现场在 高空防护拆除后,存在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隐患,在 8 月 16 日起 草了《工程联系单》,指出现场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单位整改到 位后方可复工,但该单位直至 8 月 18 日才将《工程联系单》发 给各施工单位,未起到督促各施工单位整改隐患的作用,未能有 效制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活动,未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罗某东是幕墙工程施工人员,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则,在未离 开高处作业范围时解开安全带挂钩,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黄某,中建五局公司深圳分公司安全总监,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2.王某,中建五局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副经理,因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3.邱某章,中建五局公司总承包工程安全总监,因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4.兰某杨,广晟幕墙公司幕墙工程生产经理,因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5.罗某甲,广晟幕墙公司幕墙工程安全主任,因涉嫌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曾某乙,是强信劳务公司幕墙工程劳务分包项目现场班组长。 其在现场高处作业临边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未设置安全带母索的情况下,在屋架下缠绕钢丝和麻绳作为安全绳,盲目组织施工,直接导致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带违规“低挂高用 ”, 且未制止和纠正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中建五局公司

    (1) 中建五局公司,为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施工总承包工程 I 标段总承包单位。在本起事故中,该单位对事 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 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该单位作为总承包工程施工 单位,对发生在总承包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事故,未及时向有关政 府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参与瞒报事故。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6]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2)杨某瑞,是中建五局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其在接 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向上级公司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违反 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瞒报事 故。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3)彭某波,是总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其未督促安全管理 人员跟踪排查并消除坡屋面临边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和人员违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福田区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 罚;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请省、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4)邱某章,是总承包工程安全总监。其发现广晟幕墙公 司在屋面高处作业未系挂安全带的隐患后未对屋面高处作业缺 乏防护措施提出整改要求,且未制止工人违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 项之规定,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由福田区住 房和建设局提请省、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2.广晟幕墙公司

    (1)广晟幕墙公司,是幕墙工程的施工单位。其未为作业 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 政府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构成瞒报事故;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2)周某基,是事发时广晟幕墙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 董事长。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构 成瞒报事故;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3)李某伟,是广晟幕墙公司幕墙工程项目经理。其未根 据工程特点编制预防屋面补胶作业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 案 ,违反了《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质 [2003]82 号)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 理责任。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请省、 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4)兰某杨,是广晟幕墙公司幕墙工程施工项目生产经理。 其明知现场存在屋面高处作业临边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未设置安全带母索的安全隐患,却未按规范要求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请省、 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5)罗某甲,是广晟幕墙公司幕墙工程安全主任。其明知 现场存在坡屋面临边四周均未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未 设置安全带母索的安全隐患,且发现屋面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后, 未按照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强信劳务公司施工人员在屋架下缠绕 钢丝和麻绳作为安全绳,导致现场持续违规作业发生事故。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请省、 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3.强信劳务公司

    (1)强信劳务公司,是幕墙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系事故死 者的雇佣单位。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构成瞒报事故。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2)邹某举,是强信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履行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落实主要负责人 带班检查要求,未及时消除幕墙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对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及时向有 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四条第一款,瞒报事故。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3)李某平,是幕墙工程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其未及时 查明现场存在坡屋面临边四周均未设置防护栏杆,未设置挡脚板、 未设置安全带母索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提请省、市主管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4.合创顾问公司

    (1)合创顾问公司,是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施工总承包工程 I 标段监理单位。其发现现场的高空防护已被拆 除,存在高处坠落事故安全隐患,未起到督促各施工单位整改隐 患的作用,未能有效制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活动,未报告 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处理,造成施工安全事故。其 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4]之规定, 建议由福田区住房建设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15]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2)郭某周,是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施工总 承包工程 I 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其在未能有效制止现场存在安全 隐患的施工活动的情况下,未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处理,造成施工安全事故,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3)谢某群,是华富村东、西区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施工总 承包工程 I 标段安全监理工程师。其在未能有效制止现场存在安 全隐患的施工活动的情况下,未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机构处理,造成施工安全事故,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 程监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依 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五)其他处理意见

    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及其签发医师姜某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地点和死亡原因明显与事实不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 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移交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福田政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