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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换式卡牌 | 50人在玩 | 大小:42.72M | 版本号:V6.48.93

更新时间:2024-03-29 0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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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梁莹莹

    3月13日,有网友咨询居民医保报销问题,称家人在济南就医,综合报销比例才达到50%多,报销比例低。对此,泰安市医保局进行了回复,并建议居民办理异地长期就医备案。

    该网友介绍,家里老人在济南就医,因未到1.4万元以上自费额度,二次报销报销不了,居民医保缴费交的最高档480一年,在济南无论哪家医院就医,只能按照三级医院报销,且需要10%的费用不报销外再进行报销,综合报销比例才达到50%多。

    而省内其他城市病友在济南就医,虽在自己当地缴费,但报销比例和济南一样,唯独泰安居民外地就医报销比例低,希望考虑实行和其他城市一样的政策。

    针对网友反映的问题,泰安市医保局进行了回复:经核实,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药品保障待遇)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1.4万元)支付比例为:1.4万元以上(含1.4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支付限额40万元。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和《关于印发<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50号)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统筹费用参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统筹费用,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其余住院费用执行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统筹费用执行参保地政策。

    泰安市医保局称,患者长期在异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建议办理异地长期就医备案。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6号)规定,全面实行承诺制自助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备案时不设终止日期,长期有效;未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可随时变更或取消备案;在备案地发生医疗费用的,变更备案或取消备案的时限统一规定为6个月。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备案后可在就医地就医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且不影响参保地就医及医保待遇。